请在准备材料、递交申请前,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旅居(定居、工作、学习)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中国公民。中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新人员,即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旅游、探亲或执行短期公务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向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提出公证申请。
(三)使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
(四)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使馆办理。
使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和事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巴布亚新几内亚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巴布亚新几内亚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应向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四)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五)使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馆在公证词中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使馆不予办理。
请注意:
涉房产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申请各类公证所需基本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二)申请人中国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申请人中国身份证号码。填写要求请见“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三)申请人有效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居留类签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永久居民、居民、工作、学习签证等,如系电子签证,请提前打印);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请参见以下“常见公证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五)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填写《接谈笔录》并签名;
(六)申请人自行按文书国内用文单位要求,并参照使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详见网站“申请表格”栏目),准备好公证文书文本,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文书内容不得有涂改(请参见以下“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常见公证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普通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4.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寄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寄养人(儿童)的身份证件; 4.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 |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馆要求办理。 |
指纹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3.有关文书原件。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
请注意:
(一)由于申请人个人情况、公证个案情形与事项的不同,均可能会造成申请材料的不同。强烈建议申请人在到馆申办公证前,与相应使馆联系,了解个案申请所需申请材料。
(二)如递交申请时材料不全,且该材料非强制要求为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委托他人代交等方式补齐。
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一)申请人草拟公证文书时,建议全部用电脑打印。如手工填写,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清晰书写,且不得涂改。打印与手写混杂的文书将不被接受。
(二)如申办一式多份公证书,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多份文书文本。
(三)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叙述通畅。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四)公证文书模版中委托人(声明人)信息栏中“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有效护照情况,填写“中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名称,不能填写“中国身份证”。“证件号码”一栏,应填写相应护照号码。
(五)公证文书模版中被委托人信息栏中“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被委托人所持有效证件情况填写。可为护照,亦可为中国身份证。
(六)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事项正文中表述。例如: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同时,须另行书面声明:本人提供的个人国内身份证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一栏,申请人应自行决定是否允许被委托人转委托,并在空格处填写“有”或者“无”。
(八)“签名”和“日期”一栏,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不能提前签署。
申办方式、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办理时间
申办方式
一、递交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向中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递交公证申请。
二、领取证件
1、申请人凭递交申请时获发的取证单,亲自到使馆领取公证书。
2、如申请人不便亲自到使馆领取公证书,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受托人须持有申请人取证单。
3、如果申请回邮服务(无需支付邮寄服务费)寄回证件的人员,还须同时提交如下回邮材料:回邮信封(邮袋)(须已付妥邮资,且填妥收件人姓名、回邮详细地址、收件人电话等);请注意留存邮袋追踪码,我们不提供邮寄进度查询服务。
回邮服务与加急服务,不能同时申请。因申请人选择回邮服务而产生的公证书丢失、损毁、延误等情况,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业务种类 | 收费标准(基那) | 办理时间 | |
公证*** (含一式多份) | 正本(民事类) | 85/份 | 4个工作日* |
正本(商事类) | 169/份 | 4个工作日* | |
副本(不分民事、商事类) | 28/份 | 4个工作日* | |
加急费** | 96/份 | 2-3个工作日 | |
特急费 | 141/份 | 1个工作日 | |
注:*:如因材料不全或使馆须核实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加急服务须经领事官员批准。 ***:一式多份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同一次申请办理的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及两份以上公证书。其中一份按正本收费,其余每份按副本收费。加急费只按一份收取。 如两份及两份以上公证书内容不同,则每份均按正本收费,且加急费亦按份收取。 | |||
付费方式
申请人到馆申请时,现场现金支付费用。
不接受:银行支票(BANK CHEQUE)、个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公司支票(COMPANY CHEQUE)、邮局汇票(MONEY ORDER)以及信用卡卡号付款方式。
办理公证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公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中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三)申请人有效的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合法有效签证页原件和复印件;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请参见以下“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五)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房产事务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六)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也可参照本网站提供的公证书参考格式,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请注意:
1、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需打印或清晰书写,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3、公证文书须在使馆可受理的公证范围(见申请条件)。
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委托书 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银行贷款合同、户口本、身份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4、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
房产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若房产为二人及以上共有,还需提供共有人的结婚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须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及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不能到场的应有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 |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
声明书 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馆要求办理。 |
指纹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3、有关文书原件。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
领取养老金资格公证:须本人亲自办理。提交护照、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无须填写《公证申请表》),即办即取,无需缴费。
以上规定如有变更或遇特殊情况,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公证书参考格式和表格下载
公证书参考格式
1、下列模板仅供参考,文书格式和内容能否使用,最终由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决定。
2、公证文书,建议全部用电脑打印。如手工填写,应先向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咨询。
3、填表注意事项:
(1)“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护照情况,填写“中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名称,不能填写“中国身份证”。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正文中表述。例如: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被委托人 (有/无) 转委托权”一栏,申请人需根据转委托权情况,在空格处填写“有”或者“无”。
(3)“签名”和“日期”一栏,申请人需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不能提前签署。
有关附件详见领事证件-常用表格栏目。















